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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  2008-11-7  ]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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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有效的保护,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下发文件确认,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每年组织市级传承人开展有关活动2—3次,包括研讨、采风、参观学习等。

第四条          市级传承人须每年向保护单位提供传习活动情况小结。

第五条  项目保护单位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建立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六条  市保护中心在各保护单位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基础上,结合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全市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并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费用资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第九条  资助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给予适当资助;

(三)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第十条  资助内容主要有:

(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向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传承活动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传承简历、目前的工作与一般情况介绍;

(二)申请项目的濒危状况说明;

(三)从事该项目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

(四)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五)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考核方法;

(六)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当地政府资助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由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对传承活动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同意后上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报送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资助的材料,论证资助项目传承活动方案,提出经费资助意见。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与受资助的代表性传承人签定资助项目协议,填写资助项目任务书,明确传承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成果形式、资助数额和权利义务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协议的目标任务及资助数额,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

(二)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区级、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三)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

(四)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承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五)不满足已有成绩,不断总结经验,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按规定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市级传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助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传承任务,将中止协议,停止资助;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按照程序另行认定市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市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心介绍
    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7年2月13日在广州市群众艺术馆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是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穗编字[2006]188号)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保护中心负责执行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和指导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展览、宣传、推介及交流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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